第8818818號“JD金典”商標 撤銷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8818818號“JD金典”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1]第Y025135號決定,于2021年10月8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申請人申請撤銷復審商標的理由不能成立,決定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經調查未發現復審商標的使用情況,請求對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已提交的使用證據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進行了有效使用,請求維持復審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繼續有效。
被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打印件):
1. 商標使用授權書、被授權人營業執照副本、股東情況說明書;
2. 展會參展商名單、展示圖片;
3. 經營場所照片、產品照片;
4. 發票。
被申請人在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程序提交的證據與上述證據內容基本一致。
申請人質證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請求撤銷復審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0年11月8日申請注冊,2011年11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車輛輪胎;汽車內胎”等商品上,經續展商標專用期限至2031年11月20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焦點為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具體到本案,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中,商標授權文件需結合在案其他證據判斷被授權人是否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證據2中,參展名單及展示圖片在無參展合同、發票等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證明力較弱;證據3中的經營場所、產品照片為自制證據,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難以認定所涉商品市場流通情況。證據4的發票并未顯示商標,且在案亦沒有其他證據與之形成完成證據鏈。綜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形成有效證據鏈,以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在“車輛輪胎;汽車內胎”等商品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故復審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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