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臻字號茶業有限責任公司“臻字號”商標注冊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24050804號“臻字號”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453491號“臻牌ZP ZHENPAI BETTER AND BETTER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701875號“臻MADAM CHU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4702026號“臻MADAM CHU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4120951號“臻 九臻坊JIUZHENF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5258230號“臻 臻賞文化ZHENSHANGWENHU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5970338號“臻 臻味食尚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長期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申請商標宣傳單頁、產品包裝圖片、印刷合同、所獲榮譽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六在整體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異,相關公眾尚可區分,共存不致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臻字號”與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漢字部分“臻牌”漢字構成、呼叫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臻字號”完整的包含引證商標二、三的顯著識別漢字部分“臻”,漢字構成、呼叫相近,且整體未形成區別性含義,分別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尋找贊助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尋找贊助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取得可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區分的顯著特征。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會計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務未構成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會計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會計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050804號“臻字號”商標:
臻字號
申請/注冊號:24050804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10 國際分類:35類 廣告銷售
初審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冊公告日期:2019-05-28 專用權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請人:云南臻字號茶業有限責任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會計(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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