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粵高法民三終字第90號上訴人
(原審被告):梁景照,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廣東省市平洲竹園街四巷4號,系佛山市南海區西樵美居郎裝飾材料店經營者。委托代理人:許郁存,廣東天地正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梁玉軍,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廣東省市虎門鎮太平新洲一巷61號。委托代理人:張春,廣東連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梁景照因與被上訴人梁玉軍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8月15日,梁玉軍向國家局申請了窗簾桿裝飾頭(3510)的外觀設計專利,并于2004年2月18日獲得專利權,公告專利號為zl03360910.1,該專利現為有效。zl03360910.1號外觀設計專利為一窗簾桿裝飾頭,設計要點分三部分:最上部是六面形的塔尖形,第二部分是六面形的塔形,塔形上接一個類似螺母的六面形,塔形的六面都是梯形,每一個面上都有傳統花紋,第三部分是圓形,第四部分外觀為六面形,內部是圓形。2005年9月13日,梁玉軍委托代理人來到位于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輕紡城聚云街50-54號梁景照經營的美居郎裝飾材料店,購買了窗飾用品一批,其中有本案被控產品四個,該店當時出具了產品銷售單,銷售單上加蓋有“西樵美居郎窗飾”的印章,上述購買行為由公證機關作了公證。
該被控侵權產品亦為一種窗簾桿裝飾頭,具體外觀為:最上部是六面形的塔尖形,第二部分是六面形的塔形,塔形上接一個類似螺母的六面形,塔形的六面都是梯形,每一個面上都有傳統花紋,第三部分是圓形,第四部分外觀為六面形,內部是圓形。經庭審技術對比,被控產品與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原審法院認為,梁玉軍依法獲得的zl03360910.1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梁景照辯稱其沒有生產被控侵權產品,被控侵權產品是其從鴻威廠購買的,因梁景照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的被控產品的合法來源,結合梁玉軍向法庭提供的美居郎裝飾材料店宣傳冊封面上“2005年產品型錄”的文字及鄭重聲明的內容,可以認定梁景照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系其自己生產。經庭審技術對比,被控產品與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完全相同,梁景照生產、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梁景照辯稱不知道梁玉軍的產品是專利產品,無意侵犯梁玉軍的專利權。原審法院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對一項外觀設計決定授予專利權,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公告,也就是說,任何一項外觀設計專利都是公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條第二款“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的規定,只要行為人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專利的情節,即構成侵權,不用考查行為人主觀心態如何。因此梁景照這一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梁景照未經梁玉軍的許可,制造、銷售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侵害了梁玉軍的專利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梁玉軍要求梁景照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梁玉軍要求梁景照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但沒有向法庭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梁景照對獲利情況也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據此,原審法院將綜合梁景照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時間等酌情確定賠償額。對梁玉軍提出的賠償調查取證公證費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并將其并入酌情確定的賠償額一并計算,不再單列。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一)、(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梁景照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梁玉軍zl03360910.1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二、梁景照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梁玉軍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元。三、駁回梁玉軍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20元,由梁景照承擔。因上述受理費用已由梁玉軍向原審法院預交,故梁景照應將需承擔的訴訟費用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債務時一并給付梁玉軍,原審法院不再作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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