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著協訴學術期刊公司、同方知網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審結了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下稱文著協)訴《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下稱學術期刊公司)、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同方知網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承擔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法律責任。
文著協訴稱,汪曾祺系《受戒》作者,其作品著作權由三名子女共同享有。文著協發現,二被告未經授權,將《北京文學》《文學界》等九種期刊、雜志中刊載的《受戒》,在二被告經營的全球學術快報手機客戶端(安卓系統、iOS系統,下稱快報客戶端)通過付費下載方式提供給公眾,獲取非法收益。文著協經著作權人授權,對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維權。
學術期刊公司辯稱,其通過中國知網發布的涉案作品處于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2000年司法解釋)施行期內,屬于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絡轉載法定許可期間。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廢止了關于網絡轉載法定許可的規定,但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應繼續適用該條司法解釋。同方知網公司辯稱,其僅為快報客戶端提供技術支持,未參與中國知網和快報客戶端的運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國知網收費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不屬于2000年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的網站轉載、摘編行為,無法適用該條規定予以抗辯;學術期刊公司未經涉案作品權利人或文著協的許可,在其經營的中國知網中提供九本期刊中涉案作品的下載服務,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二被告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點評
本案中,涉案作品的傳播需要網絡用戶成為中國知網的會員并支付費用后才能閱讀,學術期刊公司的行為實質是通過售賣涉案作品而直接獲取私人商業利益,該行為與其所傳播作品的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產生直接沖突。此外,文著協作為依法成立的文字作品集體管理組織、二被告作為期刊數字化傳播數據庫的經營者,法院希望雙方發揮各自行業優勢,共同探索互聯網環境下文字作品的合法傳播與交易模式,完善著作權人、期刊雜志社、商業數據庫多方主體之間的作品許可使用制度與報酬支付制度,提升著作權人的著作權保護意識,保障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交易中經濟利益的實現,營造權責分明的著作權交易與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