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I品牌服飾企業有限公司圖形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案例
申請人于2021年12月03日對第4976221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207525號圖形商標、第327650號圖形商標、第793580號圖形商標、第937141號圖形商標、第4020142號圖形商標、第867726號圖形商標、第16796035號商標、第18624852號圖形商標、第206355號“Champion及圖”商標、第897189號“Champion及圖”商標、第4029040號“Championproducts及圖”商標、第5801739號“Champion及圖”商標、第16795252號“Champion及圖”商標、第6362751號“Champion及圖”商標、第18624840號“Champion及圖”商標、第6103271號“Championproducts及圖”商標、第6493049號“by Champion及圖”商標、第7289977號“by Champion及圖”商標、第13891152號“by Champion及圖”商標、第16795251號“Champion及圖”商標、第15367722號“Champion及圖”商標、第17647057號“GEAR Champion及圖”商標、第15403431號“GEAR Champion及圖”商標、第18624846號“GEAR Champi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二十四)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C圖形”美術作品是申請人獨創設計,申請人享有在先的著作權,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爭議商標是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在先知名商標和著作權的惡意抄襲和摹仿,其注冊和使用出自明顯的搭便車的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U盤):1、相關商標檔案;2、申請人官方網站打印頁;3、中國部分專賣店圖片;4、相關品牌介紹和報道;5、國家圖書館文獻復制證明;6、中國制造工廠、經銷商、銷售專柜及生產、銷售產品清單;7、銷售數據統計和部分賬單;8、相關證明文件;9、亞太地區的店鋪照片;10、廣告宣傳材料;11、產品圖片和照片;12、服裝產品生產商名單;13、著作權相關材料、商標注冊信息/注冊證;14、相關行政裁決書;15、公證書、國圖檢索報告;16、其他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20年9月15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經審查于2021年6月14日獲準注冊,商標專用期至2031年6月13日。
2、引證商標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均為申請人名下在第25類商品上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在先注冊的有效商標。
3、引證商標十、二十二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決定予以撤銷,撤銷決定已生效。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十、二十二均已無效。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復印件予以證明。
如果您關于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版權登記及其他知識產權相關疑問,可以隨時聯系我們,聯系方式為13965191860(微信同號),也可以關注我們的網站www.wuhubest.cn,我們將竭誠為你服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實體條款中。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二十四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于引證商標十、二十二已喪失在先權利,其不應成為爭議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鞋”等全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核定使用的“衣服”、“鞋”、“服裝”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的顯著識別圖形在視覺效果及給人之整體印象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九、十一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該條規定的在先權利包括在先著作權。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主張享有在先著作權的作品未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近似,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之情形。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規定之情形。爭議商標本身并不帶有欺騙性,不會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標識本身亦不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規定之情形。
鑒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系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由于我局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引證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進行了調整,申請人的權利已得到充分保護,因此不適用該兩項條款進行審理。另,鑒于爭議商標已適用其他條款無效,其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亦不再單獨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