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645530號“ToysYes及圖”商標 不予注冊復審案例
申請人不服我局(2021)商標異字第0000111972號不予注冊決定,于2021年10月8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異議人主要異議理由:原異議人名下“TOYSRUS”、“TOYSRUS 玩具反斗城”品牌產品在中國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在先第4129627號“ToysRUS及圖”商標、第6860074號“ToysRUS及圖”商標、第6860084號“ToysRUS及圖”商標、第26055524號“ToysRUS 玩具反斗城及圖”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原異議人“TOYSRUS 玩具反斗城及圖”作品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完成創作并登記,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高度近似,侵犯了原異議人在先著作權。申請人一貫具有搶注他人知名商標的惡意,明顯缺乏正常使用意圖,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申請人與原異議人存在同業競爭關系,理應知曉原異議人引證商標,其商標注冊申請行為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惡意取得的注冊,意圖攀附原異議人良好聲譽誤導消費者以牟取不正當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原異議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請求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原異議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及打印件):原異議人官網介紹;以“寶寶反斗城”/“BABIESRUS”/“玩具反斗城”/“Toys R Us”為關鍵詞的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網絡文章、相關新聞媒體報道;原異議人經銷商在中國的獲獎情況;原異議人門店圖片及宣傳材料;線上銷售、宣傳信息;申請人企業信用報告;作品登記證書;公證書及錄音;在先裁決等。
不予注冊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TOYSYES及圖”指定使用在第28類“搖擺木馬;玩具;智能玩具”等商品上。原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129627號、第6860074號、第6860084號“TOYSRUS及圖”及第26055524號“玩具反斗城 TOYSRUS”商標,核定使用在第28類“游戲機;游樂場騎乘玩具;玩具”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原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且雙方商標在字母組合及整體外觀等方面近似,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原異議人稱申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缺乏事實依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決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異議商標具有合理創作來源,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人“淘亦淘亦 ToysYes”品牌在中國玩具行業已具有一定影響力。被異議商標并未侵犯原異議人著作權。綜上,申請人請求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申請人品牌升級設計合同及標識VI定稿;品牌授權書、被許可人營業執照、店面照片;委托生產許可協議及進貨發票;商品及包裝照片;銷售合同及發票等。
原異議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見: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侵犯了原異議人的在先著作權。申請人與原異議人存在競爭關系,其不以使用為目的囤積、惡意注冊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原異議人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請求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原異議人向我局提了其抖音平臺頁面、天貓旗艦店頁面打印件證據,其余證據其在異議時提交的證據基本一致。
經復審查明:
1. 被異議商標由申請人于2019年10月15日申請注冊,2020年5月27日核準初步審定,核定使用在第28類“玩具;輪滑鞋;搖擺木馬”等商品上,原異議人在異議期內提起異議申請。
2. 引證商標一至四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核準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28類“玩具;輪滑鞋;秋千”等商品上,現均為原異議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三十五條三款規定,申請人對不予注冊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我局申請不予注冊復審。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局將根據異議階段雙方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及請求進行審理,原異議人不予注冊復審階段新提交的理由、事實及請求不屬我局審理范圍。《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一般不作為商標評審的直接依據。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為:
一、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屬于《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被異議商標文字“ToysYes”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文字“ToysRUS”在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玩具;輪滑鞋;搖擺木馬”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玩具;輪滑鞋;秋千”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它們是來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關聯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情形。
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構成要件之一是系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本案中,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提交的國作登字-2019-F-00770943《吉歐菲瑞系列版權作品》、國作登字-2018-F-00516255《吉歐菲瑞玩具反斗城TOYS R US(倚靠跳躍)系列》作品在整體效果上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實質性相似,故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未構成對原異議人在先著作權的損害。
此外,原異議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存在惡意注冊申請行為,也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存在非以使用為目的大量或多次搶注商標等行為,故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未構成《商標法》第四條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上述情形。原異議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局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所提復審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被異議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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