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23890號“KENLEN”商標撤銷案
申請人因第3123890號“KENLEN”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10959號決定,于2017年10月30日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弘隆縫紉機械設備(南安)有限公司提交的其在2014年1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有效。因此,復審商標的注冊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并未把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交給申請人質證,申請人對未經質證的證據不予認可。因此,申請人請求對復審商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在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職權調閱了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材料。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標局提交了2015年與杭州仕必威縫紉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及發票作為主要證據(復印件)。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將被申請人在商標局撤銷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寄送申請人。申請人提交的質證意見:首先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是原件,申請人認為買賣合同有偽造的可能。其次,被申請人的合同與發票信息不符。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未在指定商品上真實有效地使用復審商標。因此,復審商標應予以撤銷。
經審理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02年3月25日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核準,于2003年9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7類“梭(織機零件);削皮革機”等商品。后經續展,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予以在案佐證。
本案中,復審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的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為:被申請人的證據能否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梭(織機零件);削皮革機”等商品上公開、真實、合法地進行了實際的商業使用。
關于焦點問題,本案中,被申請人提交的合同與發票顯示被申請人作為銷貨方向購貨方出售標有復審商標標識的“刀片;刀”產品,并提供了與產品總價相一致的發票。上述證據之間可以相互佐證,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刀片;刀”商品上進行了商業上的使用。鑒于復審商標指定使用的0742類“鎖扣機專用刀片;裁布機專用刀片;縫紉機專用刀片;刀片(機器部件);刀具(機器零件);刀(機器部件)”商品與“刀片;刀”商品屬于類似商品,故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可以認定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不屬于連續三年未使用的情形。而被申請人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不能證明其在上述期間內對復審商標在“梭(織機零件);削皮革機;電動剪刀;電剪”四項商品上進行了實際商業使用,因此復審商標在上述四項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依照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梭(織機零件);削皮革機;電動剪刀;電剪”商品上予以撤銷,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