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622748號“達御園”商標 無效宣告案例
申請人于2021年12月22日對第38622748號“達御園”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4573654號“達利園”商標、第5561468號“達利園”商標、第5561467號“達利園”商標、第5561466號“達利園”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共存易引起消費者產生混淆。“達利園”系列商標為申請人關聯企業福建達利獨創,在國內外市場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申請人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三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易誤導消費者,損害申請人利益。被申請人理應知曉申請人“達利園”品牌知名度而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為獲取不正當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所獲資質、榮譽;申請人部分善舉資料;“達利園”系列商標注冊證、專利及版權證書;年度報告;廣告宣傳材料;申請人排名信息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為被申請人獨創,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基于保護知識產權的善意,不會淡化申請人知名商標,不會損害申請人利益,被申請人請求裁定爭議商標繼續有效。
我局將被申請人答辯意見寄至申請人,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質證。
經審理查明:
1. 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6月3日申請注冊,2021年7月14日經異議決定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無酒精果汁”等商品上。
2. 引證商標一至四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核準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植物飲料”等商品、第30類“茶飲料”等商品和第29類“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的)”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審理時均為申請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一般不作為商標評審的直接依據。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焦點問題為:
一、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爭議商標“達御園”與引證商標一至四“達利園”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啤酒;無酒精果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啤酒;植物飲料;茶飲料;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的)”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它們是來自同一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某種特定關聯從而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情形。
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已有在先引證商標,且我局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其在先商標權予以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進行評述。
申請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局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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