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與蕪湖麒麟茶葉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01年1月21日,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申請注冊了“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圖形證明商標,注冊號為1511897號,核定使用類別為第30類(茶)。2008年3月,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國家標準《地理標志產品 安吉白茶》(GB/T20354-2006)規定安吉白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安吉縣現轄行政區域。2014年3月,安吉白茶協會制定《安吉白茶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對商標的使用條件、程序以及管理和保護等作了重新規定。2014年9月,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制定《安吉白茶統一專用包裝管理辦法》,對印制和使用安吉白茶統一專用包裝作了規定。
2015年3月17日,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公證購買了蕪湖麒麟茶葉有限公司(簡稱麒麟茶葉公司)的“安吉白茶”茶葉包裝禮盒一箱,于4月15日向麒麟茶葉公司發出(2015)浩杭律函字第27號《律師函》,告知麒麟茶葉公司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但麒麟茶葉公司置之不理,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麒麟茶葉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二、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10萬元。
【裁判結果】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經注冊合法取得“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圖形商標專用權,該權利依法應受保護。2008年3月,“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圖形證明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作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限定的使用范圍是產自安吉縣域內的白茶,作為馳名商標,其顯著部分為中文“安吉白茶”。對于相關公眾而言,看到“安吉白茶”通常會認為是產自安吉縣的白茶。麒麟茶葉公司在未取得相關授權,且未限定包裝產自安吉縣的白茶的情況下,擅自針對不特定對象銷售印有突出顯示中文“安吉白茶”的包裝袋、包裝盒和包裝筒,構成對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及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判決:麒麟茶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第1511897號 “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麒麟茶葉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13108元。
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上訴稱一審認定的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7000元及律師代理費4000元過低,但其在本案一審、二審中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麒麟茶葉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經營規模、范圍和數量等因素酌定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為7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律師代理費,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僅向法院提供了《法律服務協議》,并未提供收費發票、支付憑證等證據證明其實際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一審根據案件情況酌定律師代理費為4000元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侵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新型案件,所涉及的“安吉白茶”證明商標在國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我國十大名茶之一。本案首先對安吉縣農業局茶葉站作為證明商標專用權人能否作為權利主體起訴的問題作出了肯定性確認,其次通過禁止在非來源于指定區域、不具備特定品質的商品上使用涉案證明商標,有效保護了涉案商標的商譽,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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