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鵬、王琦、賈敬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案情簡介】
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強鵬在被告人王琦的幫助下注冊成立蕪湖市徽語茶韻茶業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茶葉篩選、初加工、銷售、茶葉茶具銷售,董事會成員為強鵬、凌玲、王琦。后被告人強鵬發現通過網站銷售保健品利潤大,遂不再經營茶業生意,通過制作產品網頁,在互聯網設置網頁,虛構其為官方授權網站進而銷售保健品等商品。被告人強鵬對商品采購、財務、網站建設、網絡技術、廣告投放等事項進行決策,同時,雇請王琦負責員工管理、聯系廣告平臺,客戶訂單信息確認、退貨、客戶投訴以及與代發貨平臺的溝通等事宜,雇請李啟鳳等人刷詞優化排名產品網頁,雇請強姍姍、王曉燕等人負責訂單統計、客服和跟蹤物流等工作。此外,被告人強鵬在網上找到被告人賈敬安經營的華東物流快遞平臺,一方面,被告人賈敬安提供貨物并負責代發貨,另一方面,被告人強鵬、凌玲用“江南茶儂”賬號從淘寶網上進貨,由賣家直接發貨至被告人賈敬安處,再由被告人賈敬安代為發貨。被告人賈敬安與順豐快遞、郵政速遞簽訂快遞服務合同,委托順豐快遞、EMS快遞發貨、代收貨款。每日,強姍姍等人將客戶訂單統計好交給被告人王琦,王琦將客戶訂單通過QQ發送給被告人賈敬安,賈敬安根據客戶訂單進行發貨,并制成“天涯結算表”發給王琦,雙方確認后,賈敬安將實際返款匯入強鵬的母親趙艷艷的銀行賬戶。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間,三被告人銷售假冒“萃能”、“瓏珠”、“拉牡蠣拉”、“知醫堂”、“VT維亭”、“海維斯HaiWeiSi”、“柏年康成”、“青錢神茶”、“妙巢”、“拉摩力拉”、“龍布峰針”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達到2610530元。
【裁判結果】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強鵬、王琦、賈敬安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侵犯了注冊商標的商標所有權,銷售多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累計達2610530元,屬于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強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琦、賈敬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鑒于本案屬經濟型犯罪,被告人強鵬、王琦、賈敬安均系初犯,被告人強鵬自愿繳納罰金,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一百八十五萬元,被告人賈敬安、王琦自愿交納罰金,三人具有認罪悔罪態度,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決定對三被告人宣告緩刑。據此判決:被告人強鵬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違法所得一百八十五萬元予以追繳;被告人賈敬安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王琦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假冒“萃能”、“瓏珠”、“拉牡蠣拉”、“知醫堂”、“VT維亭”、“海維斯HaiWeiSi”、“柏年康成”、“青錢神茶”、“妙巢”、“拉摩力拉”、“龍布峰針”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網購逐漸成為人們生活購物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方式,網購的便利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帶動著保健品市場迅猛發展,一些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在網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保健品,從中獲取巨大利潤。本案三被告人在未取得相關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自行制作產品網頁,虛構其為唯一官方授權網站銷售多種假冒保健品,購進相關商品時完全不履行審查義務,其行為不僅侵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更嚴重影響著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法院嚴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在適用監禁刑的同時,從重判處罰金刑,追繳犯罪所得,有效抑制和打擊了此類知識產權刑事犯罪。
以上是關于《強鵬、王琦、賈敬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的科技信息及資訊。如你在申請商標、專利、版權等過程中遇到問題,可以隨時和我們聯系139-6519-1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