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執行決定書(2016)皖0291執211號
本院在執行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弘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查明,被執行人陳弘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六)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將陳弘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執 行 員 周 傳 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俞 強
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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