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19)皖02民初38號
蕪湖市雙星彩印包裝廠、耿震銘、錢秀英:
我院受理原告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訴你們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原告金紅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原告“清風”注冊商標的綠色包裝“潔風”面巾紙的行為,立即銷毀所有侵權產品;2、依法判令各被告連帶立即賠償原告損失500000元以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律師費6000元,以上合計506000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材料、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日期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遇法定假日順延)在本院第十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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