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葉先生訴福建七匹狼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七匹狼公司”)、廈門大峽谷影視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峽谷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法院判決七匹狼公司、大峽谷公司向葉先生公開賠禮道歉,大峽谷公司賠償葉先生10萬元,七匹狼公司對其中的4.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葉先生稱,自己創(chuàng)作了《水滸一百零八將》人物繪畫作品,并于2001年由百家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為宣傳七匹狼服裝,七匹狼公司委托大峽谷公司創(chuàng)作“好漢篇”動畫賀歲片廣告,于2008年春節(jié)期間在中央電視臺一套播出。該廣告使用了葉先生的水滸人物26個,其中有12個人物保留了水滸人物頭像,但穿著七匹狼服裝;其余人物中大部分修改了手持物品、衣服顏色。葉先生認為,七匹狼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大峽谷公司制作了涉案廣告,與七匹狼公司共同構成侵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七匹狼公司和大峽谷公司向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0萬元。
七匹狼公司辯稱涉案廣告由大峽谷公司制作,且獲得了大峽谷公司提供的14個完整人物的創(chuàng)作底稿,其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不構成侵權。
大峽谷公司辯稱其員工參考臨摹了葉先生作品制作涉案廣告,沒有直接使用葉先生的作品;對于12個僅使用了葉先生作品人物頭像的作品,他們認為人物頭像不是廣告人物的實質性部分,故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葉先生享有《水滸一百零八將》人物畫像的著作權,涉案廣告人物與葉先生作品構成了實質性相似。雖然大峽谷公司否認其對“好漢”人物頭像的使用屬于廣告人物形象的實質性部分,但頭像在以人物為模特的廣告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缺少了頭像,難以成為人物模特廣告。大峽谷公司作為商業(yè)廣告制作者,未經許可使用葉先生的美術作品,且擅自修改了葉先生作品人物形象,還令12個水滸人物穿著七匹狼服裝,歪曲葉先生作品中的小說人物造型,侵犯了葉先生享有的復制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七匹狼公司作為廣告主,在未審查廣告人物是否由大峽谷公司獨立創(chuàng)作的情況下,便使用12個身著七匹狼服裝的“好漢”人物,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與大峽谷公司共同侵犯了葉先生享有的著作權。
由于廣告是公開播放的,法院支持了葉先生提出的公開賠禮道歉的主張,并根據葉先生作品的影響力、廣告播出媒體、時段以及七匹狼公司的侵權情節(jié)等因素酌定了賠償數額和訴訟合理支出。
據了解,宣判后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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