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東陽行運星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第24209092圖形商標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2420909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具有極強的顯著性,能夠與其他商標相區別。申請商標與第845992號“CHANNEL V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讀音呼叫、組成元素等存在明顯差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信息、相關報道資料。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經過藝術設計,其可被識別為“V”,與引證商標顯著部分之一“V”在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同使用在無線電廣播、信息傳送等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另,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宣傳和使用已產生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性。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209092號圖形商標:
圖形
申請/注冊號:24209092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18 國際分類:38類 通訊服務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申請人:浙江東陽行運星影視文化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光纖通訊(3802)、網絡廣播服務(3801)、視頻點播傳輸(3802)、提供在線論壇(3802)、無線電廣播(3801)、信息傳送(3802)、電信信息(3802)、電視播放(3801)、電子郵件傳輸(3802)、無線廣播(3801)、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3802)、提供數據庫接入服務(3802)、新聞社服務(3801)、數字文件傳送(3802)、衛星傳送(3802)、有線電視播放(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