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比華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24053361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053361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475636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65980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典當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為圖形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圖形在整體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服務來源,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053361號圖形商標:
申請/注冊號:24053361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10 國際分類:36類 金融物管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申請人:浙江比華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擔保(3606)、藝術品估價(3603)、商品房銷售(3604)、募集慈善基金(3607)、經紀(3605)、信托(3608)、不動產代理(3604)、保險信息(3601)、金融信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