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胞集團有限公司“摩品生活館MOROMORO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377206號“摩品生活館MOROMORO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5983089號“摩品”商標、第6956752號“MORO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在整體外觀、構成要素等方面有明顯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二正處于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撤銷申請審查中,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商標品牌受到廣泛關注的證明;
2、引證商標一正處于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撤銷申請審查中的證明。
經審理查明:至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審理本案時,引證商標一、二仍為有效注冊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市場營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377206號“摩品生活館MOROMORO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24377206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27 國際分類:35類 廣告銷售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申請人:三胞集團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廣告(3501)、為顧客提供關于選擇購買產品的信息和建議(3502)、替他人推銷(3503)、市場營銷(3503)、貨物展出(3501)、市場營銷服務(3503)、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3503)、替他人采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3503)、進出口代理(3503)、為他人安排和組織市場促銷(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