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茂之俊商貿有限公司“紅木森”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3097697號“紅木森”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臆造文字,不帶有欺騙性,申請商標中的“紅木”兩字不會使相關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與申請人產生了唯一、對應的緊密聯系。其他類似商標已獲準注冊。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含“紅木”,指定使用在紙等全部復審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申請標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不能通過使用取得可注冊性。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3097697號“紅木森”商標:
申請/注冊號:63097697 商標申請日期:2022-03-08 國際分類:16類 辦公用品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連云港茂之俊商貿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紙(1601)、衛生紙(1603)、紙制餐桌用布(1603)、紙手帕(1603)、紙餐巾(1603)、紙巾(1603)、紙制洗臉巾(1603)、印刷品(1605)、保鮮膜(1609)、家具除外的辦公必需品(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