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集控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第62844149號“ICIT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844149號“ICIT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的注冊沒有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準予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3358406號“ICI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其無效,無效宣告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標已喪失在先商標專用權。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已喪失在先商標權,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網絡通信設備等商品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1298610號“ICI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43368117號“ICI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48973451號“ICI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分別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機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顯著認讀標識“ICIT”與引證商標二、四、引證商標三顯著識別標識“ICIT”文字組成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在市場上共存,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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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