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845454號“集控云”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845454號“集控云”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的注冊沒有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請求準予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集控云”使用在計算機平臺的開發等指定服務項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其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提供地理信息服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4340721號“云E集控”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2423093號“集控”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分別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編程等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提供地理信息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地理信息以外的計算機平臺的開發等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編程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集控云”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義區別不明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類似服務上在市場上共存,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商標在除提供地理信息以外的計算機平臺開發等其余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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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