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賽文水業科技有限公司“SEVEN WATER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344119號“SEVEN WATER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8139156號“柒水茶業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095183號“七水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創意來源、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證據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其主要識別文字為“SEVEN WATER”,可理解為“七水”,與引證商標一、二的主要識別部分在含義上相近,予以消費者的印象不易區分,二者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汽水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冰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產生足以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的顯著特征,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一、二相混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344119號“SEVEN WATER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24344119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26 國際分類:32類 啤酒飲料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浙江賽文水業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無酒精果汁飲料(3202)、礦泉水配料(3203)、啤酒(3201)、蘇打水(3202)、無酒精飲料(3202)、汽水(3202)、飲料制作配料(3203)、礦泉水(飲料)(3202)、奶茶(非奶為主)(3202)、純凈水(飲料)(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