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花生好車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花生找車 HUASHENG”商標 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7925822號“花生找車 HUASHE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7287159號、第6865115號、第15108549號、第16076172號、第17713864號、第19850035號、第16589025號、第38309625號、第22320221號、第23176315號、第17709646號、第5730640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給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一、十二的注冊申請被駁回,引證商標二期滿未續展,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至十一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質量檢測、車輛性能檢測、材料測試”服務外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三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至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質量檢測、車輛性能檢測、材料測試”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57925822號“花生找車 HUASHENG”商標:
申請/注冊號:57925822 商標申請日期:2021-07-23 國際分類:42類 設計研究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天津花生好車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技術研究(4209)、替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4209)、質量檢測(4209)、技術測量(4210)、材料測試(4214)、車輛性能檢測(4214)、包裝設計(4216)、展覽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