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晚安家居實業有限公司“晚安國際櫻花節”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409443號“晚安國際櫻花節”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宣傳,已經取得較強顯著性和一定影響,與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其注冊使用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921458號“晚安”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引證商標已被提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綜上,申請人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準予申請商標的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至本案審理時止,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商標局撤銷,已不構成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晚安國際櫻花節”使用在指定的“廣告”等全部復審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內容、服務對象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