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006727號“鷺島”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006727號“鷺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656113號、第30529379號、第52688671號、第57253254號、第18747408號、第30637675號、第43950502號、第35544118號、第56042598號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九)未構成近似商標,且服務地域差異顯著。引證商標三處于駁回復審中、引證商標四處于等待實質審查中,懇請暫緩審理。已有類似情形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與申請人建立對應關系。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營業執照、商標檔案、圖片及照片、宣傳資料、合同書及票據等的掃描件作為證據。
經復審查明:1.引證商標三在商標注冊階段在尋找贊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在其余服務上予以駁回,后經駁回復審決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駁回,駁回復審決定現已生效。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三在尋找贊助服務上為在先有效商標。2.引證商標四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該駁回決定現已生效,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鷺島”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至九的顯著識別文字“鷺島”文字構成相同,故分別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宣傳等部分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廣告宣傳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若共存于市場,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分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其它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并非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與諸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冊商標專用權利及于全國范圍,商標使用不受權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異并非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演員的商業管理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該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至三、五至九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演員的商業管理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59006727號“鷺島”商標信息:
申請/注冊號:59006727 商標申請日期:2021-09-04 國際分類:35類 廣告銷售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陳賓勇
商品/服務項目:廣告宣傳(3501)、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3502)、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3503)、替他人推銷(3503)、進出口代理(3503)、演員的商業管理(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