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與敖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游戲算法生成的角色形象獨創性的認定標準
裁判要旨
通過游戲捏臉系統生成的角色形象,系玩家在游戲算法規則所載初始形象基礎上所作的二次創作,只有當新形象能體現玩家新的表達、個性化創作,且與他人已有表達區別明顯時,才能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方可被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
典型意義
創新發展的數字技術給文化創作及文化產品消費帶來新形式,不斷塑造產業新生態。本案反映游戲領域著作權保護的新業態趨勢,基于網絡游戲平臺算法,游戲玩家出于個人喜好選擇而在游戲中生成具有美感的美術形象,進而形成虛擬產品產業鏈,新技術的出現賦予消費者更多參與網絡游戲的方式,豐富了游戲體驗,而該種美術形象能否獲得著作權法上的保護,成為亟待明確的問題。本案中,法院在考量加強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保護的同時,兼顧文化發展與繁榮、公眾創作自由因素,通過對作品獨創性的認定標準進行有益探索,明確玩家在操作游戲時產生的衍生利益并不一定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智力成果,不能以此對抗游戲版權方、運營方所享有的權利基礎,有力回應借助現代信息技術而實現的虛擬形象著作權保護前沿問題,提升游戲領域已形成的信息共享活力,以利于游戲產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案情介紹
杭州網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開發的《楚留香》手機游戲,后更名為《一夢江湖》,該游戲的主要特色和賣點為捏臉系統,陶某通過操作上述游戲捏臉系統,制作產生游戲人物形象,其中人物發飾、服飾、身形均系游戲系統自帶可選項。涉案作品登記證書所載的2個作品圖案,作品類別為美術作品,陶某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系上述圖案的臉型及五官,且2個圖案中的臉型及五官均分別一致。陶某通過侵權取證,在敖某開設的淘寶店鋪中購買顯示有被訴侵權形象的虛擬商品,附有數據字符串,商品詳情頁顯示累計評論數為321,交易成功數為201,并在該頁面縮略圖的主圖和介紹內容中均附有注明“月如捏臉”和“霞”的人物形象。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間,敖某經營的網絡店鋪存在上述侵權鏈接,至庭審時確認已被刪除。陶某認為敖某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其作品,侵害其對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訴至本院,請求判令敖某停止侵權,在全國范圍內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5000元。
裁判內容
本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主要爭議焦點為陶某主張的涉案人物臉型及五官是否構成美術作品,若構成作品,則陶某是否為著作權人及敖某實施的涉案行為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基本理念在于保護思想的獨創性表達但不保護思想,由于國家版權局對于申請登記的內容只作形式審查,并不對其是否構成作品進行實質審查和認定,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時,要審查是否具有獨創性這一作品受保護的實質要件,而獨創性必須系作者獨立完成并能體現作者特有的選擇和安排。通過分析《一夢江湖》游戲捏臉系統的玩法規則可知,該捏臉系統已經為游戲玩家提供了一個基礎人物形象,游戲玩家進入涉案游戲,在選定門派后可以通過游戲內置的捏臉系統開始捏臉環節,選定角色性別后會有相應默認設置的基礎人物形象可供選擇,還細化為臉部、發型、五官、妝容上可作微調,其中五官主要包括眉毛、眼睛、嘴巴、耳朵,女性角色還可在眉妝、眼妝、瞳色、唇妝等方面進行妝容微調。作品的獨創性強調獨立完成和創作性。結合捏臉環節的游戲操作體驗,從“獨”的表現來看,捏臉環節所呈現的基本素材和微調范圍均為游戲內置和已設定的玩法,默認設置的基礎人物形象已呈現發型、臉型、五官、服裝的搭配效果,游戲玩家在對角色形象特別是臉型、五官進行捏臉時所獨立完成的表達更多是程式化的,其選擇余地較為有限,且并非由玩家自行創作產生五官或妝容的新素材,由此產生的角色形象有別于從無到有創造的勞動成果,而是在已有人物形象上所作的參數調整,僅是在現有設置素材的基礎之上進行的創作,仍承載有游戲開發者個性化的設計、構思,該捏臉是在他人已有獨特思想的表達之上所進行的再創作。從陶某在本案中主張受保護的臉型和五官來看,由此產生的勞動成果與游戲內置的基礎人物形象之間的差異過于細微。就“創”的表現而言,只有當表達形成的過程中有取舍、選擇、安排、設計的余地,且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選擇以及展示作者的個性達到一定高度時,該表達才具備獨創性。在對游戲中的上述各項可供微調的部分進行各式操作選擇,會產生形象各異、美丑有別的人物形象,但就審美意義而言,具有美感的女性角色形象所應具備的臉型和五官要素上的取舍、選擇較為分明、確定,選擇余地比較有限,這也意味著據此生成的角色形象之間會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在剔除發型、發飾、服裝對人物形象的作用后,相似度更甚,作者在創作過程中個性化的判斷和選擇,對于該種思想來說,僅系較為有限的“簡單表達”,涉案人物形象中的臉型和五官,不具有獨創性,不構成作品。鑒于涉案形象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本案的權利基礎已不存在,本院對其他爭議問題不再評判。綜上,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判決:駁回原告陶某的訴訟請求。
陶某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點評專家:叢立先,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知識產權領軍人才,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庫專家
本案系爭對象是原告利用一款網絡游戲自帶的軟件功能(算法),結合自己的選擇和操作,從而自動生成的游戲角色形象。本案判決準確地適用了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和著作權獨創性理論,認定該游戲形象難以構成受著作權保護的美術作品。近年來,基于算法等智能軟件自動生成的詩歌、圖畫等內容是否能夠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以及相應的權利分配問題,引起了司法和學術界的熱烈討論。對于利用計算機系統和算法而完成或形成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本案進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很好地平衡了著作權保護、鼓勵文化發展與繁榮、促進公眾創作自由之間的關系,解決了本領域研究和實踐中的關鍵問題,即利用他人智能軟件進行所謂的“創作”,須遵守著作權法的基本規則。該創作如果是原創,則以獨創性等作品構成要件給予考察;如果是演繹作品的二次創作和利用他人作品,則應按照著作權法關于演繹作品和利用他人作品的相關規定進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