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亞太歐低碳科技發展中心“TOP AUTO”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713008號“TOP AUT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4893248號“猴AUTO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G844019號“AUTO onlin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842840號“AUTO LINQ”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4515806號“芒果aut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差異明顯,未構成商標近似。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宣傳推廣,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引證商標一、二、三權利狀態不確定,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引證商標四已處于無效狀態,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資料復印件。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三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四已被商標局依法予以駁回,駁回決定業已生效,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暫緩審理我為不許支持。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響力。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新聞社服務;視頻會議服務;提供互聯網聊天室;電話會議服務;提供在線論壇;視頻點播傳輸;提供全球計算機網絡用戶接入服務;計算機終端通訊;無線電廣播;數據流傳輸”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無線電廣播;信息傳送”等服務在內容、方式、目的、對象等方面相近,屬于相同或者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的顯著部分在含義等方面差異明顯,如共存于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不致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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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第24713008號“TOP AUTO”商標:申請/注冊號:24713008,申請日期:2017-06-12,國際分類:第38類-通訊服務,商標申請人:北京亞太歐低碳科技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