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118365號“KEDEKE”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118365號“KEDEK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0952983號商標、第21575604號商標、第18061781號商標、第37001099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四)在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宣傳及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申請商標理應予以核準注冊。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字母構成相近,整體不易區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安徽文廣知識產權為你提供 商標注冊 ·專利申請 ·版權登記 ·高新技術企業認證 ·雙軟認定 ·高新技術產品認定 ·知識產權貫標認證代理 ·科技項目申報代理,網址:www.Wuhubest.cn,詳情咨詢電話:139-6519-1860微信同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