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406115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40611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已具有顯著性,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44542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2768577號C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603452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227619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9179584號“Cpad”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整體與引證商標五整體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共存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為經過一定設計的“C”圖形,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的圖形部分在視覺效果、構圖要素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在隔離狀態下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技術研究;替他人研究和開發新產品;計算機編程;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咨詢;計算機系統設計;計算機程序復制;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網站設計咨詢;計算機平臺的開發;廣告宣傳材料的平面設計”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平面美術設計、計算機軟件維護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共同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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