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文吉科技有限公司第63191057號“良匠”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3191057號“良匠”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8125335號商標、第58125376號商標、第58126687號商標、第32734994號商標、第31769671號商標、第21452740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六)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宣傳使用,不會導致混淆誤認。在先已有其他與申請商標情況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依據相同審理原則,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復審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六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服務上使用,易使消費者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在類似服務上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六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3191057號“良匠”商標:
申請/注冊號:63191057 商標申請日期:2022-03-11 國際分類:41類 教育娛樂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吉林文吉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學校(教育)(4101)、函授課程(4101)、教育(4101)、教學(4101)、培訓(4101)、教育考核(4101)、實際培訓(示范)(4101)、就業指導(教育或培訓顧問)(4101)、輔導(培訓)(4101)、職業再培訓(4101)、學校教育服務(4101)、傳授技術(培訓)(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