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途度假”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830777號“美途度假”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339504號“美途”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分屬不同地域、不同行業,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且未形成足以區分的新含義,易被消費者識別為系列商標,故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述申請人與上述引證商標所有人分屬不同地域、不同行業的情況,無法證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因上述地域的不同而取得區分性,從而不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