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因第24181706號“中環地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532974號“中環娛樂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954674號“中環家俬 MIDCIRCL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7187475號“中環”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3226724號“新中環 NEW CENTRAL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8490068號“中環花鳥魚蟲 中環 ZHONGHUAN FLOWERS BIRDS FISH AND INSECTS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區別明顯, 未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僅由普通印刷體的“中環地產”組成,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三,而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文字構成相近,且未注冊足以區分的新含義,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