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華澤廣告傳媒有限公司第23309882圖形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30988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所獨創,與商標局所引證的第1244347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國際注冊第134393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經具備了顯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混淆商品的來源。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實際使用證據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構圖要素、表現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請商標又無其他部分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屬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二者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產生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特征,不致與引證商標相混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