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4010191號“思高”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不服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6]第0000023866號《關于第14010191號“思高”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3829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申請人對該判決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終232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審理?! 》ㄔ号袥Q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商標局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3932727號“思高”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銷注冊。由于申請商標是否應予核準注冊的事實基礎發生根本性變化,即本案中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已經消失,因此,引證商標已經不再成為申請商標注冊權利障礙。
根據法院判決,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已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注冊,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