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IO”與“NONOO”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398758號“NONI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主要復審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在上述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037797號“NONO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差異明顯,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并未實際使用在牙刷商品上,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另有其它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經獲準注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產品介紹、宣傳及使用材料、商標檔案。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讀音、文字構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整體亦無常見的固定含義使之與引證商標進行明顯區分,若共存于牙刷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廣泛的宣傳和使用足以使得相關公眾將兩件商標進行明顯區分。
另,注冊商標的審查受到商標形成時間、形成環境及在案證據情況等多種條件影響。依據商標評審遵循的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的審查、核準情況與本案無必然聯系,且具體案情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