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48371號“義和謙”商標 撤銷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8748371號“義和謙”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1]第W035901號決定,于2021年7月22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提交其在2017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決定撤銷復審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因居住地址變更未能及時提交使用證據。復審商標一直使用至今,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打印件):
1. 申請人與通化市東昌區義和謙小吃店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營業執照副本、菜單;
2. 申請人與北京天鵬餐飲有限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授權書;
3. 吉林省長白山蜂業有限公司為購買方的義和謙茶館廣告設計費發票2張;
4. 義和謙茶館店鋪照片。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撤銷復審的時間已超出法律規定的時間,本案撤銷復審應不予受理。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或為自制證據,或與商標使用情況無關,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對復審商標在核定使用的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針對被申請人答辯理由,申請質證請求維持復審商標繼續有效。
申請人質證補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5. 吉林省長白山蜂業有限公司所獲榮譽、長白山官方商城產品銷售圖片、產品圖片;
6. 被授權人工商變更信息截圖、證明材料、證明人身份證明材料、手機通話記錄、微信支付信息截圖、公證書原件和公證費用發票各1份。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上述證據提交了以下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存在較多瑕疵,未形成證據鏈證明對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被申請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證明力均不予認可,請求撤銷復審商標。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10年10月18日申請注冊,2011年11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3類“咖啡館;餐廳”等服務上,經續展商標專用期限至2031年11月20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焦點為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具體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2商標使用許可文件需結合其他證據判斷被許可人是否對復審進行了實際使用,菜單為自制證據,無有效形成時間;證據3中的2張廣告設計費發票時間均不在指定期間內;證據4為自證證據,無法體現所示茶館的實際經營情況;證據5申請人關聯企業所獲榮譽及場所展示的產品信息與復審服務無關;證據6與復審服務無關。綜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形成有效證據鏈,以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在“咖啡館;餐廳”等服務上對復審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故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此外,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申請撤銷復審已超出法律規定時間,不應予以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商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各種期限開始的當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我局查明,申請人簽收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決定日為2021年6月29日,申請人寄出撤銷復審申請書日為2021年7月14日,尚在規定的期限內,故被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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