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可以當著作權起糾紛的“證人”
一直處于風口的區塊鏈技術能在知識產權訴訟中發揮什么作用?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剛剛審理的一起著作權糾紛中,區塊鏈技術充當了一次“證人”角色,該案也成為杭州互聯網法院認定區塊鏈電子存證具備法律效力的首個案例。
6月2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針對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華泰一媒公司)起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道同科技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道同科技公司賠償華泰一媒公司經濟損失等。
在該案中,華泰一媒公司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對道同科技公司的侵權網頁進行了取證,并通過區塊鏈儲存電子數據的方式證明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性。杭州互聯網法院在審理中,首次對采用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予以確認,并明確了區塊鏈電子存證的審查判斷方法,這對于今后法院推廣使用區塊鏈電子存證具有一定參考和借鑒意義。
該案是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著作權人都市快報社獨家授權華泰一媒公司針對其作品開展知識產權維權。華泰一媒公司發現,道同科技公司未經授權轉載了文字作品和攝影作品,涉嫌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將其起訴至杭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道同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等。
該案與普通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不同的是,華泰一媒公司通過第三方存證平臺,進行了侵權網頁的自動抓取及侵權頁面的源碼識別,并將上述兩項內容和調用日志的壓縮包計算成哈希值上傳至Factom區塊鏈和比特幣區塊鏈中。這種以區塊鏈技術作為電子數據存儲,并確保數據完整性的方式,是互聯網技術與電子數據存證的新融合,給權利人維權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體現了電子證據發展的新趨勢。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對于采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進行固定的電子數據,應秉承開放、中立的態度進行個案分析認定,既不能因為區塊鏈等技術本身屬于新型、復雜技術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認定標準,也不能因該技術具有難以篡改、刪除的特點而降低認定標準,應根據電子數據的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其證據效力。
“法院結合區塊鏈技術用于數據存儲的技術原理,以電子證據審查的法律標準為基礎,對區塊鏈電子存證的效力進行審查。”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具體到該案,法院院認為通過可信度較高的自動抓取程序進行網頁截圖、源碼識別,能夠保證電子數據來源真實;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區塊鏈技術對上述電子數據進行了存證固定,確保了電子數據的可靠性;在確認哈希值驗算一致且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前提下,作出了該種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該案侵權認定的依據。
據此,杭州互聯網法院認定華泰一媒公司提交的區塊鏈電子證據具有法律效力,道同科技公司侵權成立,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