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福迪生物標準研究與開發有限公司“Winfreddy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281629號“Winfredd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6535093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請人請求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官網截圖復印件、申請商標使用資料復印件。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區別,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可以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第24281629號“Winfreddy及圖”商標
WINFREDDY
申請/注冊號:24281629 申請日期:2017-05-23 國際分類:35類 廣告銷售
初審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冊公告日期:2019-01-28 申請人:韋福迪生物標準研究與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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