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12916A號“AURE”商標 撤銷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23112916A號“AURE”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我局商標撤三字[2021]第Y035837號決定,于2021年12月1日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我局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的商標使用證據有效,申請人請求撤銷復審商標在全部商品上注冊的理由不能成立,決定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經網絡搜索及實地調查,未發現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使用信息,表明復審商標并未實際使用,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為查明案件事實,我局調取了被申請人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提交的證據,主要有(打印件):
1. 微信聊天截圖;
2. 采購合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數份;
3. 車間及產品照片。
我局將被申請人上述證據交換至申請人,申請人質證稱,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申請人對其證據不予認可,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經復審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3月13日申請注冊,2018年4月21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6類“文具或家用膠帶;文具或家用膠水;文具或家用密封化合物;文具”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期限至2028年4月20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本案焦點為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商標法》規定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具體到本案,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2中,被申請人作為銷售方的采購合同顯示的商品為“AURE”標識的“膠水;密封膠”,簽訂時間在指定期間內,均有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佐證上述交易的實際履行情況。證據2由證據1微信聊天記錄及證據3產品照片佐證,可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有使用復審商標標識銷售“膠水;密封膠”商品的事實,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文具或家用膠帶;文具或家用膠水;文具或家用密封化合物;文具”商品上的注冊可予維持。
綜合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未體現其在指定期間內在除“文具或家用膠帶;文具或家用膠水;文具或家用密封化合物;文具”以外的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故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在“文具或家用膠帶;文具或家用膠水;文具或家用密封化合物;文具”復審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復審商品上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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