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cooker”與“MINI COOPER”商標注冊近似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123548號“Minicooker”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國際注冊第707800號“MINI COOPER”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國際注冊第727906號“MIN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國際注冊第1339740號“MIN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3053835號“美樂多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差異巨大,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未構成近似商標,即使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一般亦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故申請商標與該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字母構成、呼叫相近,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二、三主要認讀部分外文“MINI”,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手工用具及儀器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刀、叉、勺餐具商品,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手工具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場,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由普通字體的外文“Minicooker”構成,可被譯為“迷你炊具”,作為商標指定在剪刀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費者將其作為表明商品來源的標志進行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123548號“Minicooker”商標:
申請/注冊號:24123548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15 國際分類:8類 手工器械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上海純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剪刀(0810)、碎冰錐(0812)、磨具(手工具)(0801)、長柄勺(手工具)(0812)、搗碎工具(手工具)(0808)、刀(0810)、鉗子(0807)、餐具(刀、叉和匙)(0812)、刨刀(0807)、鑷子(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