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泰克”遇上“阿莫泰克”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391800號“阿爾泰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1205724號“阿爾泰AERT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248984號“阿莫泰克”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三、經查,商標局或商評委已經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注冊。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經商標局于2018年01月26日作出的商標撤三字[2018]第W002903號撤銷決定予以撤銷,撤銷公告刊登于第1595期《商標公告》。據此,引證商標一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文字“阿爾泰克”與引證商標二文字“阿莫泰克”在文字構成、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鋁、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屬、鋁錠、金屬桿、金屬片和金屬板、金屬耐火建筑材料、普通金屬合金、鋁箔、粉末狀金屬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屬、用于屏蔽電磁波的金屬建筑材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該商品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分。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商標局或商評委已經核準與本案情況類似商標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鋁絲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391800號“阿爾泰克”商標:
阿爾泰克 復制
申請/注冊號:23391800 商標申請日期:2017-04-05 國際分類:6類 金屬材料
初審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冊公告日期:2019-06-07 專用權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請人:深圳阿爾泰克輕合金技術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鋁絲(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