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電天恒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與蘭州西脈記憶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98號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46號
入選理由
在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條件往往是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本案判決結合確認不侵權之訴的法理基礎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專利侵權警告的發送對象是否適格、被警告人或其利害關系人所發催告函是否須明確對方行使訴權的具體方式、專利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怠于行使專利權做出詳盡闡釋和準確認定,明確了專利侵權警告的適格判斷標準以及專利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怠于行使專利權的邏輯內涵,為確認不侵害專利權案件的審判提供了參考借鑒。
本案入選“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簡要案情
蘭州西脈記憶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脈公司)申請了一種“自加壓彈性墊圈”的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授權并至今有效。杭州中電天恒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在后申請了“一種墊圈”的實用新型專利。2017年2月24日,西脈公司就中電公司的該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后該專利權被宣告全部無效。
2017年4月11日,西脈公司向浙江火炬科技評估中心(以下簡稱火炬中心)發送律師函,載明:中電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產品已嚴重侵犯西脈公司的“自加壓彈性墊圈”專利權,要求火炬中心撤銷錯誤的科技成果鑒定。
2017年5月10日,中電公司向西脈公司發送律師函,回復:中電公司根據其“一種墊圈”實用新型專利而生產的“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產品不侵權,如西脈公司“認為存在侵權情況,應向有權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法院或有關部門主張”,并要求西脈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撤回侵權警告內容”。
2018年1月24日,中電公司請求法院確認其“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產品不侵害西脈公司的“自加壓彈性墊圈”實用新型專利權。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電公司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的一般條件,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關于提起確認不侵權訴訟的特別條件。其中,(1)向“他人”發出侵權警告或聲明中的“他人”包括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并未要求系企業或者系原告的上下游企業,且火炬中心此前就中電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進行了科技成果評估,西脈公司所發侵權警告顯然已經使中電公司的商業利益受到影響。(2)對于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所強調的是被警告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的書面催告義務。結合本案中電公司向西脈公司發送的律師函中“如西脈公司認為存在侵權情況,應向有權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法院或有關部門主張”,并要求西脈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撤回侵權警告內容”的情形,應當認定中電公司已經履行了書面催告西脈公司行使訴權或撤回警告的義務。(3)本案中,西脈公司就“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產品向火炬中心發出了侵權警告,并非針對中電公司的“一種墊圈”實用新型專利,因此其提出專利無效宣告申請,并不能阻卻中電公司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經庭審比對,中電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記憶合金墊圈”產品沒有落入西脈公司“自加壓彈性墊圈”實用新型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遂判決確認中電公司的涉案產品未侵犯西脈公司的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
一審宣判后,西脈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最高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