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光動漫集團有限公司不服麗水市知識產權局專利行政裁決糾紛案
案件索引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1行初504、558號
入選理由
本案是二起知識產權行政案件,自杭州知識產權法庭開展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改革工作以來,知識產權行政審判在維護知識產權行政司法保護統一性方面持續發力。本案中,因行政相對人不服專利行政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職權、程序、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判斷后,依法確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違法,維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本案的處理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監督職能,有效促進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對發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加大司法行政保護合力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簡要案情
奧光動漫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光公司)就其擁有的“一種六面體鐵線盒”實用新型專利與第三人的專利侵權糾紛,向麗水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麗水市知識產權局審理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作出麗知調字[2017]17號、18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決定撤銷請求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并就同一專利不再受理請求人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奧光公司不服該決定,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訴行政處理決定,責令麗水市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與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不同的是,知識產權行政案件需要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故從職權、程序、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等方面對被訴處理決定的合法性進行了全面審查。
關于被訴行政行為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的問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并需要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明確寫明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權行為的類型、對象和范圍;認定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駁回請求人的請求,本案中,麗水市知識產權局所作的兩項處理結論明顯違反了前述規定,并限制了奧光公司對其他涉及其專利的侵權行為主張權益的權利,缺乏法律依據。被訴行政決定所引用的法律依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及《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均與涉案請求事項及處理程序無關,麗水市知識產權局據此對奧光公司的請求事項作出處理,屬適用法律錯誤。
關于被訴行政行為在程序上是否合法的問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麗水市知識產權局存在前后法律文書所載立案受理時間不一致、未及時將案號變更情況通知當事人、未按法律規定向當事人書面送達法律文書、抽樣取證清單所載信息缺失等程序瑕疵和輕微違法的情形,但鑒于并未影響到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法院最終認定該程序輕微違法未達到足以撤銷被訴侵權糾紛處理決定的程度。
綜上,被訴處理決定程序輕微違法,但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鑒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麗水市知識產權局已自行撤銷被訴行政處理決定,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麗水市知識產權局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麗知調字[2017]17、18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