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home”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5156799號“PChom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與申請人商號呼應,具有極強的顯著性,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2223796號“掌上之家 PHOm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將對引證商標一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請求在其權利狀態明確后再審理本案。商標局引證的第3755494號“PCHOM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無效。經查詢,有與本案類似情況的商標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1、申請人官網簡介;2、行政判決書;3、與本案類似情況的商標檔案信息;4、撤銷連續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等。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仍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PChome”與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英文部分“PHOme”字母構成、呼叫相近,與引證商標二“PCHOME”字母構成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移動電話用可下載圖像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取得可與兩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征。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作為本案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引證商標二是否有效不影響本案結論。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序號 申請/注冊號 國際分類 申請日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1 25156799 9 2017年07月05日 PCHOME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