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與浙江南元泵業有限公司、趙某、吳某、金某、姚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件索引
一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87號
入選理由
商業秘密侵權案件尤其是侵害技術秘密案件審理難度較高,原告所主張的密點是否具體明確,是否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價值性等構成要件,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其中,審查原告所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密性,是破解技術秘密可保護性難題的關鍵。雖然單個零部件所承載的技術信息屬于公共領域的知識,但如果通過重新組合設計成為新的技術方案,且通過查閱公開資料或從其他公開渠道均無法得到,通過反向工程也不容易直接獲取,則應當認定該技術方案不為公眾所知悉。本案裁判有力打擊了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引導企業加強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規范對員工的保密、競業管理,防范泄密風險。
本案于2021年入選“浙江法院商業秘密司法保護八大典型案例”。
簡要案情
原告南方中金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公司)的主營業務包括研發、生產、銷售各種泵類產品,在研發、生產過程中設計完成各類產品圖紙。中金公司采取制定公司員工手冊、簽署保密條款、實施技術軟件加密等措施保護其產品圖紙等商業秘密。被告趙某、吳某、金某、姚某均為中金公司前員工,曾任生產負責人、技術員等職務。浙江南元泵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元公司)系趙某、金某從中金公司離職后投資成立的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水泵、供水設備的生產、銷售、研發。吳某、姚某從中金公司處離職后相繼加入南元公司工作。中金公司經市場調查發現,南元公司生產銷售的立式多級離心泵SDL32系列產品與中金公司生產銷售的CDL32系列產品基本相同,遂訴至法院。中金公司訴稱,其投入財力物力人力開發獲得CDL32系列產品的技術圖紙,被告趙某、吳某、金某、姚某均為中金公司的前員工,在職期間接觸和獲取了其技術圖紙,違反保密約定和保密要求,將其圖紙披露給南元公司使用,五被告共同侵害了中金公司的商業秘密,侵權獲利巨大,故要求五被告立即停止復制、存儲并刪除侵害中金公司商業秘密的圖紙,停止使用侵權圖紙生產銷售立式多級離心泵SDL32產品,連帶賠償中金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00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訴訟中,中金公司明確其主張的商業秘密是涉案產品技術圖紙所承載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圖樣畫法(表達方法)、局部放大視圖、明細表內容、尺寸標法和技術要求。南元公司辯稱,中金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密點不明確,且屬于公知技術。趙某、吳某、金某、姚某均辯稱無法獲得技術圖紙。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技術圖紙所承載的技術信息,可以實際用于水泵產品的加工,具有現實的經濟價值,可以為中金公司帶來競爭優勢,符合商業秘密具有商業價值的要求。中金公司通過制定《員工手冊》、使用保密軟件對涉案技術圖紙的接觸人員進行管控等方式,對涉案技術圖紙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符合商業秘密的保密要求。對于秘密性要件,雖然單個零部件所承載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信息已經屬于公共領域的知識,但涉案技術信息系經重新組合設計而成的新的技術方案,既無法通過查閱公開資料或其他公開渠道得到,也無法通過反向工程測繪產品實物直接獲得,故這些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商業秘密。中金公司主張的粗糙度、圖樣畫法(表達方法)、局部放大視圖、明細表內容、尺寸標法和技術要求等技術信息,可通過查閱公開資料獲得,屬于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或為公眾所知悉的內容,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經庭審比對,南元公司的技術圖紙中共有22份圖紙所載總計47處尺寸公差、6處形位公差與中金公司享有商業秘密的CDL32產品技術圖紙的對應技術信息構成實質性相同,對此南元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上述技術信息系其自行研發或通過反向工程取得,亦或具有其他合法來源,故法院認定南元公司的被訴侵權技術圖紙實際使用了中金公司的涉案技術信息,侵害了中金公司的商業秘密。盡管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趙某、吳某、金某、姚某曾在中金公司任職,并參與了中金公司的相關經營管理和技術工作,但中金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趙某、吳某、金某、姚某具體實施了非法獲取涉案商業秘密并披露給南元公司使用的行為,故對于中金公司關于趙某、吳某、金某、姚某的侵權主張,法院未予支持。
綜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南元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金公司涉案技術圖紙商業秘密的行為,即停止復制、存儲并刪除含有涉案商業秘密的技術圖紙,停止使用侵權技術圖紙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銷毀侵權產品專用模具,賠償中金公司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10萬元。
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