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粒玉米種引發的侵權,判賠數千萬
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河南高院)就河南金博士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博士公司)訴北京德農種業有限公司(下稱德農公司)及河南省農業科學院(下稱河南省農科院)侵犯“鄭58”植物新品種權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德農公司構成侵權,判令其賠償金博士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952萬元。6月12日,德農公司的母公司萬向德農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將積極、充分地準備相關證據及材料,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盡最大努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我國因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而引發的侵權糾紛屢見不鮮,從司法實踐來看,在大部分案件中,權利人所獲賠償額相對較低,該案的高額判賠具有積極意義。有專家表示,侵權賠償額較低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權利人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意識較為薄弱,另一方面在于涉及的侵權主體多為中小微企業,且侵權形式較為復雜,給權利人維權、取證等帶來不小的困難。對此,有專家建議,要加強植物新品種的保護,一是要從制度上著手,進一步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二是加強行政和司法保護的有效聯動。
德農公司和金博士公司均是我國知名的農作物種子企業。兩家公司長達4年的糾紛源于一種名為“鄭58”的玉米品種。
2000年5月12日,河南省滎陽市飛龍種子有限公司向原農業部提交了名為“鄭58”(品種權號:CNA20000028.4)的植物新品種權申請,并于2002年1月獲得授權。2008年12月,該植物新品種權被轉讓給了金博士公司。2000年8月,在“鄭58”提交植物新品種權申請不久,河南省農科院糧食作物研究所向原農業部提交了由“鄭58”與“昌7-2”雜交而成的名為“鄭單958”(品種權號:CNA20000053.5)的植物新品種權申請,并于2002年1月獲得授權。隨后,河南省農科院成為“鄭單958”品種權人。
2010年4月28日,河南省農科院許可德農公司銷售“鄭單958”玉米雜交種,許可日期為2010年7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許可費用為2000萬元。金博士公司認為,德農公司未與其協商,簽訂“鄭58”品種的有償許可使用合同,未取得該品種的合法使用權。隨后,德農公司回函表示,德農公司自2001年以來始終享有“鄭58”的許可使用權,并不存在侵權問題。
在溝通無果后,2014年8月,金博士公司以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為由,將德農公司及河南農科院起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鄭州中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952萬余元。
2015年,鄭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德農公司賠償金博士公司經濟損失等4952萬元,河南省農科院在3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隨后,德農公司與河南省農科院不服,上訴至河南高院。
二審中,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德農公司是否侵犯了金博士公司對“鄭58”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如果構成侵權,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河南高院認為,德農公司要生產、繁育“鄭單958”不僅需要得到“鄭單958”植物新品種權利人的同意,還應得到“鄭58”植物新品種權利人,即金博士公司的同意。那么,認定德農公司是否侵犯金博士公司對“鄭58”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取決于德農公司在使用“鄭58”繁育、生產“鄭單958”時是否取得了“鄭58”權利人的許可。
對于德農公司主張的“金博士公司在對河南省農科院使用‘鄭58’生產、經營‘鄭單958’的許可范圍之中,已包含河南省農科院允許德農公司使用‘鄭58’生產‘鄭單958’的權利,即使不包含該項權利,德農公司也不構成侵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河南省農科院作為“鄭單958”的植物新品種權人,雖然有權許可他人生產“鄭單958”植物新品種,但其卻不是“鄭58”植物新品種權人。在金博士公司沒有授權河南省農科院許可他人使用“鄭58”植物新品種權的前提下,河南省農科院沒有權利許可任何人使用“鄭58”植物新品種權。如果河南省農科院為了商業目的將“鄭58”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鄭單958”,并將“鄭單958”繁殖材料授權給德農公司使用,則必須經過金博士公司的同意。結合其他在案證據,河南高院認定,德農公司侵犯了金博士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
在賠償數額是否適當的問題上,一審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了6個方面的因素:行業平均利潤率酌定的侵權人獲利、行業協會的參考性意見、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權利人的維權開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基于社會利益判決不停止侵權行為而以更充分賠償替代的相關意見、加強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有助于推動國家三農政策。河南高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生產“鄭單958”必須要使用母本“鄭58”,以“鄭單958”的相關證據來計算“鄭58”的侵權金額并無不妥,因此以行業平均利潤率來酌定侵權獲利,并無不當;同時,一審法院采用的行業協會參考意見、考慮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等均無不當。據此,河南高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賠數額。
近年來,我國因植物新品種權而引發的侵權糾紛屢見不鮮,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中,大部分權利人所獲賠償額相對較低,而此次的高額判賠引來業內廣泛關注。
上海錦天城(合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程遠龍在接受采訪時介紹,大部分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判賠額較低主要存在3個原因:一是全社會對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的危害性認識不夠,在此類侵權糾紛中,通常認為種子沒有質量問題,不會給農民造成損失,認為這種侵權行為的危害性較??;二是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現行法律規定對舉證責任分配、侵權規模等事實認定,不完全符合種業行業的特殊性要求;三是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取證難,比如,種子的銷售及種植具有很強的季節性,侵權證據容易自然滅失,再加上侵權行為隱蔽、侵權形式多樣,權利人很難取證。
“‘鄭58’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能夠獲得高額判賠,對于業內來說具有指導性意義,起到了標桿示范作用?!背踢h龍表示。
那么,應如何加強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保護?農業農村部科技發展中心植物新品種保護處副處長陳紅表示,一方面應該從制度上加強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包括加快修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適度拓展保護客體、盡快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規范“農民自繁自用”行為等;另一方面,要加強植物新品種權行政執法和司法體系能力建設,加大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的有效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