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最大假冒香煙案
2010年8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張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中華”“芙蓉王”“玉溪”“云煙”注冊商標的卷煙,仍多次向被告人張某某、葉某某等人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04066.17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葉某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從被告人張某某處購買了價值不等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卷煙,且均在自己經營的煙酒商店內予以銷售。經依法鑒定,被告人張某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卷煙銷售金額達到數萬元。
蕪湖經開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購買并銷售,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本案事實、情節、后果和結合各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其他各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并處罰金。
本案的公正判決,給我市販賣假冒香煙的犯罪團伙當頭一棒,給各大煙酒店敲響警鐘,為我市全體消費者營造了放心的煙酒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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