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豪商貿公司與茹邁華、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書(2018)浙0110民初14117號
原告:蕪湖江豪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春苑小區1#樓2。
法定代表人:江文豪,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X某某、Y某某,浙江杭知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茹邁華,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龍門縣。
被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1幢6樓601室。
法定代表人:張勇。
訴訟記錄
本院在審理原告蕪湖江豪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茹邁華、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原告蕪湖江豪商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蕪湖江豪商貿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自己權利行使處分權,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蕪湖江豪商貿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蕪湖江豪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文書尾部
審判員 王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 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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