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榮勛與弋江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06)合民三初字第38號
原告謝榮勛,男,1938年1月23日出生,漢族,蕪湖市燃氣總公司退休職工,住蕪湖市鏡湖區梅蓮路3號公寓1單元301室。
委托代理人劉海,安徽興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冀,安徽興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蕪湖弋江鍋爐有限公司,住所地蕪湖市鏡湖區赭山東路。
委托代理人張肅,安徽真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零零,男,蕪湖弋江鍋爐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蕪湖市鏡湖區中山路4號。
本院在審理原告謝榮勛與被告蕪湖弋江鍋爐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原告謝榮勛于200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謝榮勛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謝榮勛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8398元,減半收取4199元,由原告謝榮勛負擔。
審 判 長 楊 皖
審 判 員 朱治能
代理審判員 王懷慶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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