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837769號“衍No borders for pedestrians”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837769號“衍No borders for pedestrians”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3915006號“衍公館”商標、第60976211號“衍咖啡”商標、第61223990號“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三權利狀態不穩定,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至三均為有效在先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文字“衍”與引證商標一文字“衍公館”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會議室出租;咖啡館;餐廳;飯店”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餐館;飯店;提供野營場地設施”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共存于市場易引起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務不類似,共存于市場不易引起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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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