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貴酒商標未侵權,貴州貴酒請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播
近日,關于貴州貴酒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貴州貴酒”)對上海貴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貴酒股份”)旗下“天青貴釀”、“陽澄貴釀”、“月黃貴釀”三大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給出“不予支持”的裁定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裁定書中表示,申請人貴州貴酒第101911號“貴及圖”商標、第8550009號【食用酒精; 蒸餾酒精飲料; 含酒精果子飲料; 含酒精濃汁; 含酒精液體; 酒(利口酒); 酒(飲料); 酒精飲料(啤酒除外); 料酒; 米酒;】“貴及圖”商標、第8550010號“貴”商標、第9784875號“貴及圖”商標四個引證商標均為“貴”,文字構成單一。爭議商標“天青貴釀”雖包含“貴”字,但在讀音、詞匯構成、含義等方面與引證商標區別明顯,其文字構成上的差異較易區分,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能夠相互區分,不致產生混淆誤認,雙方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上海貴酒股份提交的證據亦可以證明爭議商標已進行了一定的使用。且申請人(即貴州貴酒)亦無證據表明雙方商標并存已誤導公眾,造成公眾混淆,損害申請人的利益。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情形。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申請人稱爭議商標原注冊人、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但申請人在案提交的商標注冊列表、被申請人與關聯公司間的商標轉讓情況、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尚難以認定爭議商標原注冊人、被申請人及其關聯公司注冊商標具有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其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屬于《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請人(即貴州貴酒)上述理由事實依據不充分,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貴州貴酒還訴上海貴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原告(貴州貴酒)主張“貴酒”為其擁有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字號,“貴”為其核心內容,上海貴酒等擅自使用“貴酒”或“貴釀”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首先,“貴”字系貴州省的簡稱,帶有強烈的地域屬性,“酒”系商品的類別,識別性不強;另外,貴州省以及國內其他地區將“貴酒”和“貴”作為企業字號顯著性不強。故上海貴酒等使用“貴酒”或“貴釀”字號的行為不造成相關公眾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在商標侵權方面,法院也認為,上海貴酒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
上海貴酒股份總部位于上海浦東陸家嘴,業務涵蓋白酒投資并購、生產、銷售以及數字科技等多領域的綜合性產業模式,是一家全產業鏈創新型公司。
近年來,上海貴酒股份酒類業務快速發展。今年上半年,上海貴酒股份實現營業收入同比大幅增長890%,其中酒類業務同比增長2124.39%,占公司總收入的95.6%,整體凈利潤同比上漲7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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