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野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野妹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3583954號“野妹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是“野妹”商標的真實權利人,商標局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23353561號“野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起異議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引證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引證商標不應核準注冊;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光盤證據):引證商標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為有效在先權利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紙巾、紙餐巾商品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消毒紙巾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構成近似標識,同時使用在前述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取得了與引證商標不同的顯著性。申請人關于引證商標應不予注冊的主張應另案提出,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在此不予評述。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3583954號“野妹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23583954 商標申請日期:2017-04-14 國際分類:16類 辦公用品
初審公告日期:2019-02-06 注冊公告日期:2019-05-07 專用權期限:2019-05-07至2029-05-06
申請人:深圳市野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日歷(1605)、傳單(1605)、紙制杯盤墊(1603)、目錄冊(1605)、包裝用紙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1609)、便箋本(1605)、記號筆(文具)(1614)、筆記本(1605)